



目前,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這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fā)證時間為準的。
1、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yè)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業(yè)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xù)即可。
2、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于政策規(guī)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yè)主,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我國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中規(guī)定,此類房屋銷售的對象主要是家庭年收入3萬元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在同等條件下可優(yōu)先銷售給教師和離退休職工。需要由職工所在單位(無固定職業(yè)者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住房、收入情況調查和審查證明。
經濟適用房的定價以保本微利為原則,不同地區(qū)根據自身的經濟發(fā)展情況,由當地政府結合房屋建造成本等多方面因素來制定經濟適用房的售價,其銷售價格主要由以下因素組成: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住宅小區(qū)基礎設施建設費;以上四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下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
對于已經成功申購到經濟適用房的業(yè)主來說,在居住滿五年后,可以依照目前市場的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主要按照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對于居住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政策規(guī)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出售的,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人間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的家庭或是由政府相關部門回購。
對于按照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房后不能再次申購此類住房或是其他的保障性住房,而已原價出售給有申購資格的家庭后,原購房人如果仍然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還可以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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